杭州下城区促进企业上市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上市培育条件和申报
2、列为上市培育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区鼓励发展类产业;(3)企业在我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良好的信用;(4)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了上市工作机构。
3、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可向区上市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由区上市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三、扶持政策
4、企业改制或新设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登记、正式确定保荐券商、上市前辅导的,并经区上市办批准列入上市培育对象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上市培育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资产重组等原因新增的区地方财力的50%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6、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区地方财力,可按30%—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7、对经过培育实现国内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过培育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境外上市后所募资金的80%以上在我区投资的或超过5000万元在我区投资的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注册地迁入我区且纳税登记在我区的上市企业, 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实现“借壳”上市,并成为绝对控股的企业,迁入我区后三年内视纳税情况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
四、附 则
1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区鼓励发展类产业、信用良好、成长性强的重点骨干企业、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优先扶持。
12、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在区财政奖励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奖励,区财政奖励则视作配套,若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13、各项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14、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15、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16、本政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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