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下城楼宇经济发展水平,切实增强城区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根据《下城区发展楼宇经济三年行动计划》,特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1、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与所在街道签订楼宇招商协议,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扶持政策
2、以商务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为主,新引进在我区纳税的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全国500强企业总部、民营500强企业总部,每家分别给予引进者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商务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积极调整入驻企业结构,并且楼宇内我区纳税企业的入驻面积达到80%以上,五年内按不超过楼宇内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年度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4%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楼宇内我区纳税企业的入驻面积达到70%以上,五年内按不超过楼宇内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年度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单幢商务楼宇税收超千万元、亿元的商务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给予表彰奖励。
4、鼓励打造特色楼宇,对商务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同一行业我区纳税企业入驻面积达到40%以上,且楼宇内我区纳税企业入驻面积达到60%以上,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行业我区纳税企业入驻面积达到60%以上,且楼宇内我区纳税企业入驻面积达到80%以上,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持有自主产权并经营商务楼宇。对持有自主产权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自商务楼宇开始租赁经营起两年内,按其租赁收入形成区地方财力的50%给予资助。
6、鼓励引进优质物业管理企业。在新投入使用的商务楼宇中,对引进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且托管时间达到三年以上的商务楼宇业主,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入驻我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升级至一级资质当年托管的商务楼宇数,给予每幢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加强楼宇信息的采集考核。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楼宇管理信息网的需求及时提供楼宇信息,经年度考核合格,给予1万元以内的奖励。
8、鼓励解决商务楼宇停车问题。对新建立体停车库以解决楼宇停车问题的投资主体,建成投入使用时,给予每个停车位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单幢商务楼宇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鼓励建设智能化楼宇。对实施商务楼宇信息化建设并通过智能化楼宇认定的投资主体,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完善商务楼宇配套设施。对完善商务楼宇配套的员工餐厅、商务中心、健身会所等设施的投资主体,经认定,按相应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幢楼宇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商务楼宇更新改造。对商务楼宇实施整体更新改造的投资主体,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比例给予资助,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 则
12、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财政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若同一扶持项目适用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在区财政资助(奖励) 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资助(奖励)的,区财政资助(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13、各项资助(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属于区科技经费列支的范围,按照区科技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14、本政策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15、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16、本政策由区外经局、区经贸旅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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