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商铺未登记过户是否享有出租权?
张明拥有一处商铺,2003年1月张明与王新签订《转卖证明》,约定系争商铺转卖给王新,王新从2003年4月接管商铺的租赁权和收取租金权,并明确王新转卖金额已付清。但其后张明未与王新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2004年10月18日,王新与丁力签订《铺位租赁协议》,王新将系争商铺出租给丁力经营使用,租用期限为十年,从2005年4月至2015年4月,租金每年10万元。协议明确丁力已付清全部租金。
2005年2月27日,张明将系争商铺转让给李东,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李东取得系争商铺的产权。
李东发现丁力在租赁使用自己新买的商铺,遂通知丁力迁出,并支付自己取得产权后的一个月内的租金,丁力找王新理论,王新发现自己买的商铺竟然登记在他人名下,非常气愤,不让丁力迁出。
李东以王新、丁力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丁力与王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责令丁力迁出。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东为系争商铺登记的房主,而王新不是房主,故王新与丁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同时,李东作为房主要求丁力迁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法院支持了李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该案件比较有教育意义,本案中的王新付款后因为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权,使得自己作为房主签订的租赁合同也丧失了效力,没有受到法律保护。很多公民在购买房屋后,认为房子已是自己的了,但却忽略了办理产权登记的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登记具有公示作用,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故购买房屋一定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关键字:商铺出租,商铺租金,房产维权
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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