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3)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2/1/7 16:55:34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
(二)当事人按期履行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五)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按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发布日期:2011-12-28
(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 返回顶部
- 责编:8037
- 浏览:
- 来源:房地产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