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起纠纷,惹来8年官司(2)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1/6/15 10:17:48
导读: 9年前,王林从刘强处转租下一套房子,开了家餐馆,当时签了合同。开业尚不到一年,房子的主人上了门,要求他限期离开,随后双方打起了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
由于租房合同未得到房主的认可,各级法院均认定,该
反诉:要求赔偿近70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林对判决结果不服,该案进行再审。
王林认为,某单位与刘强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王林称,2001年11月,他与刘强共同商议投资租赁经营某单位综合楼,在与该单位洽谈期间,得到该单位经理的明确同意,当场由王林拟定《房屋租赁合同书》草稿,经双方协商修改后,由该经理和刘强在《房屋租赁合同书》上签字。
随后,王林凭此办理经营执照,开办餐馆进行经营。王林认为,水电费等往来收据,可以证明转租行为完全是征得该单位同意的。
王林认为,对方恶意串通,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对方共同赔偿70余万元财产损失、经营损失及误工损失。
刘强和房屋主人均对王林的说法予以了否认。
再审:部分损失予以认可
经法院再审,仍然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王林主张刘强与某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问题,也没有充足的证据,王林的相关索赔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的调查,王林因合同无效,导致经营餐饮、旅馆投资款损失7万多元,应由刘强承担。王林主张的直接经营损失59万元为预期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误工损失与房屋转租合同、转让协议无效无直接关联。
2010年底,秭归县法院再审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限王林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转租的租赁物交付给刘强;因《转让协议》无效给王林造成经济损失,刘强赔偿7万多元。
今年年初,王林向市中院上诉。5月中旬,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再审判决。
关键词:房屋转租,房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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