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员在杭就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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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13 13:59:53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外国人在杭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杭就业许可章节
外国人在杭就业许可
第一条 外国人在杭就业许可应当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应当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下称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办许可证书: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是否签发许可证书决定。
第四条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材料
1、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同、章程;
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并加盖公章);
3、申请聘用外国人的意向书(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并加盖公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意向书;
4、拟聘用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教育经历及完整工作经历,外文件附上翻译件,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5、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提供技术技能证书,外文件附上翻译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7、《外国人在浙就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8、拟聘用的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2寸证件照片1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程序操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许可证书后,获准在杭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 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 处领取职业签证入境,用人单位在外国申请人(含免办许可证书的)凭职业签证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及其他材料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下称外国人就业证):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是否外国人就业证决定。
第六条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申请材料
1、已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提供以下材料:
(1) 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劳动合同(可参照国内劳动合同文本,须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其基本内容须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意向书一致)。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3)本人的有效护照及有效的工作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申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宾馆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加盖宾馆公章
(6)《外国人在浙就业登记表》1份;
(7)《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8)2寸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外国人就业证》核发程序操作
2、外国人在本市变更用人单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重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原《外国人就业证》注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2)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同、章程;
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驻杭办事处/代表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并加盖公章);
(4)劳动合同(可参照国内劳动合同文本,须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5)拟聘用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教育经历及完整工作经历,外文件附上翻译件,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6)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提供技术技能证书,外文件附上翻译件,复印件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7)本人的有效护照及有效的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8)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9)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申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宾馆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加盖宾馆公章
(10)《外国人在浙就业登记表》1份;
(11)2寸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外国人就业证》核发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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