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之争 “巨人”商标权遭侵犯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2/6/28 14:34:43
擅自使用“小巨人”品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被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巨人公司)以侵犯“巨人”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此案日前二审开庭。
北京银行与知名企业家史玉柱旗下的巨人公司均是国内金融、投资领域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的企业。如果两家企业名称同时出现,多数公众应会认为是双方间的业务合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2011年3月3日,巨人公司向北京银行发出《关于北京银行侵犯巨人投资有限公司“巨人”商标专用权之警告函》,才使得公众了解到他们之间发生了一起商标纠纷。
随后,双方纠纷持续升级,先是北京银行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针对巨人公司提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巨人公司则反应快速,向法院进行答辩后,即另案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北京银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索赔500万元。
“巨人”怒告“小巨人”
据巨人公司发出的《关于北京银行侵犯巨人投资有限公司“巨人”商标专用权之警告函》中称,其在商标分类第36类金融咨询、银行等服务上注册了两件“巨人”商标,分别于1994年11月和2011年1月被核准注册,北京银行则擅自将“小巨人”作为该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使用多年。巨人公司认为北京银行此举构成对其“巨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记者了解到,北京银行于2006年起向市场推出“小巨人”品牌中小企业成长融资方案,服务对象为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根据北京银行在诉讼阶段出具的相关证据,2008年及2009年1月至5月,“小巨人”金融贷款发放总额超过700亿元。针对巨人公司所指的商标侵权问题,北京银行向北京一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时诉称,其使用“小巨人”标识,系长期将之与“小巨人”图形、“北京银行”等商标或字号共同使用,基于银行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巨人公司未涉足银行服务业,相关公众不会将该标识与巨人公司“巨人”商标混淆,因此其并未侵权。
巨人公司则反驳称,北京银行推出“小巨人”金融服务后,在实际使用中均单独使用“小巨人”标识,北京银行网站上亦是采取类似“双品牌”的方式展示“小巨人”标识。巨人公司认为北京银行系已将“小巨人”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与其在先注册的“巨人”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结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北京银行无疑已构成侵权。
据巨人公司该案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张海燕介绍,在双方尚未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时,巨人公司曾主动联系北京银行协商解决此事,但北京银行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后,双方的协商亦随之中止。另据悉,北京银行曾先后于2007年12月及2010年6月在银行、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上申请过“小巨人”商标的注册,但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巨人公司注册在先的“巨人”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
北京一中院认为“小巨人”不侵犯“巨人”商标权
北京一中院受理两案后,于2011年10月31日开庭将两案合并进行了审理。据了解,法院根据巨人公司和北京银行的涉案诉辩主张,将案件争议焦点归纳为北京银行在金融服务上使用“小巨人”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巨人公司对“巨人”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巨人公司是两件“巨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两件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银行等相关金融服务上。北京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等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小巨人”标识的行为,目的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小巨人”标识来建立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特定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之间的联系,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且“小巨人”所使用的金融服务与巨人公司“巨人”注册商标核准使用服务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但是,北京一中院又认为,判定北京银行使用“小巨人”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巨人公司“巨人”注册商标专有权,关键在于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在北京银行使用的“小巨人”商标已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而“巨人”注册商标与巨人公司之间在金融服务领域并未建立特定联系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不会将北京银行“小巨人”品牌金融服务与巨人公司产生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小巨人”商标与“巨人”注册商标并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巨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和业内专家的关注和热议。原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曹中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的时候阐述了其对该案的看法。他表示,如果在先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他人便可通过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并在形成既定事实后就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的结论成立,不仅违背了我国商标法所确定的“注册原则/申请在先”的在先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还会使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法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商标获得在先权利保护,并以此来对抗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或擅自使用的侵权行为。具体到该案,判定“小巨人”与“巨人”共存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以是否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为判断标准,否则巨人公司“巨人”商标权会被架空,其在先商标申请行为亦将变得毫无意义。
原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也认为,我国商标法虽未规定商标必须注册才能使用,但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否则也可能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北京银行作为国内知名企业不应该出现类似情况,而且北京银行如果最终无法取得“小巨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赢得此次诉讼,也不能排除将来再次被诉侵权的可能。董葆霖提醒,国内企业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一定要注重强化法律意识,对于自身新项目、新品牌的启用,要做好前期调查论证,尽量避免与他人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二审结果难料,巨人公司能否对抗地方大鳄北京银行?
巨人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于今年3月26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张海燕表示,一审判决并未对“巨人”和“小巨人”的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进行比对,对两商标共存是否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的判定也未结合相关行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和在先权利保护原则而进行正确的论证,而且巨人公司及其负责人史玉柱先生在国内金融界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投资、参股了多家金融机构,因此一审判决并未对所有涉案事实认定清楚。
5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注册商标保护是否以实际使用为前提等问题展开了辩论。据记者了解,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曾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达成调解,但未获双方肯定答案。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该案将于近日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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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青年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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