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推行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2/4/9 13:52:25
昨天,市房产交易中心发布消息,宣布从今天起在老三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
已经付好款、签好合同的房子,竟然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被卖方违规卖给了另外的人——类似“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的房产纠纷案例,近些年时有发生。但今后,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预告登记的方式,对此类行为加以防范。
预告登记产权人具排他性
所谓预告登记,简单而言,就是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办出房产证之前,到房屋登记部门预先申请、主张自己对所购房屋的物权。
市房产交易中心方面解释说,购房者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后,其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即具有了排他性;同时,在办理预告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会把购房人的影像资料扫描进电脑系统,在注销预告登记时则会将之与购房人本人面貌进行核对。
这意味着,在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后,只要购房者不同意,卖方就没有任何办法再卖给他人,即便违约、赔违约金也不行。
开发商难钻一房多卖漏洞
据了解,我市此次推出的商品房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其中,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前提。
“现在市场上在售的商品房,大多数是期房,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期间因为资金紧张而搞‘一房多卖’,那购房者最终能否拿到自己买的那套房子就是个未知数了。”市房产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说,这是由于商品房合同备案后,购房人的影像没在电脑系统中留存等原因,开发商仍有可能通过假冒购房者身份等方式撤消、变更合同,甚至“一房多卖”。
不管出现上述哪种违约的情形,购房人最终或只能获得开发商的违约赔偿,而无法获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因为合同是保障债权而不保障物权的。”
预告登记可单方面申请办理
市房产交易中心方面指出,购房者和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合同后,如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者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此外,购买的商品房已经交付的,不能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市房产交易中心还表示,待条件成熟,二手房预告登记也会择机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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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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