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高(2010)198号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4号)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简称种子资金)用于资助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技术创新(包括商业模式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资助条件
种子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市 “雏鹰计划”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以下简称雏鹰企业),企业申请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市“3+1”现代产业体系要求,有利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在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上特色明显;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性,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企业成长性好。
2、企业建有研发部门,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年开发新产品2项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3、申报项目计划研发经费投入在50万元(含)以上,申报时前期已投入研发经费占计划投入研发经费的30%以上。
4、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5、未获得过市种子资金资助过的企业。
三、资助标准
种子资金项目根据“雏鹰计划”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额度,一类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二类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三类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计划总投入的30%。
对从事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已获创业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元以上、成长性好的企业,且项目计划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经市“雏鹰计划”领导小组批准,资助金额可达100万元。
种子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共同资助,区属(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资助50%,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属企业,按市25%和区、县(市)75%的比例资助。
四、项目管理
根据《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种子资金资助项目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申请、区、县(市)初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1、符合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根据“雏鹰计划”的评审结果,确定项目资助额度,经处室联审、局长办公会议决策后,市科技局、市财政
局联合下达资助经费。
3、市拨经费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拨付;市拨经费超过10万元项目,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7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尾款,验收合格的拨付30%,基本合格的拨付10%,不合格(含结题)的不拨付。
4、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项目监理
1、种子资金项目由市和区、县(市)两级共同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并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2、对财政资助资金不落实的区、县(市),将予以通报,在整改之前取消其推荐申报种子资金资格。
3、种子资金作为“雏鹰计划”的重要内容,项目实施单位须按“雏鹰计划”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上报统计报表,进行项目验收。
六、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5日起执行,原《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科计[2003]128号 杭财企一[2003]770号)自行终止。
七、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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