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杭高新(2009)15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引领“和谐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大学生创业天堂,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州高新区(滨江)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一)实施创办企业优惠政策。在区工商分局办事大厅设立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专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各工商所办事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对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工商部门、指定的验资机构和银行免除其办理工商登记、验资证明和开设银行帐户相关费用。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税务办事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注册培训,并落实市政府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杭州高新区(滨江)辖区内高校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二)给予无偿创业资助。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20万元以内的无偿创业资助。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高新区(滨江)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可参照享受资助政策。对本区生源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办企业,工商注册实际到位资金在3万元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对本区生源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三)实行房租补贴政策。对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工商注册实际到位资金在3万元以上,入驻经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两年5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房租补贴;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给予两年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房费用未达到最高房租补贴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四)落实孵化器扶持政策。对进入经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给予三年内对区贡献100%的资助。经认定为新办孵化企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杭州市资助孵化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种子资金。
(五)实施会展补贴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区人事部门认可后,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一)发挥大学生创业园作用。在办好杭州市首个大学生创业园的基础上,在江北区块再建一个大学生创业园,充分发挥大学生创业园作用,增强集聚企业和人才效应。大学生创业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园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并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经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或80%的办公场所用于引进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三年内创业园(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区贡献25%用于资助创业园(或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推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聘请区内成功企业家、高校创业培训老师和创投机构专家,采取单个辅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对创业导师每指导一名大学生工商注册登记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大小,经综合考核,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
(三)落实联席会议和联系制度。进一步落实大学生创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区领导和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联系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制度。
(四)开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充分发挥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免费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服务;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三年内免费参加市、区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杭州高新人才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五)实施创业实训工程。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08]161号)精神,落实创业实训政策,重点开展大学生GYB、SYB实训培训,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对本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培训费用全免。
(六)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新招用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市财政配套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招用高校毕业生数量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授予“杭州高新区(滨江)创业带动就业特别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七)着力解决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申请入住创业人才公寓。符合条件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杭州市引进人才专项经济适用房。
三、附 则
(一)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毕业时间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高新区(滨江)创办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生创业企业,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2、大学生创业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大学生创业企业,财政收入级次必须在杭州高新区(滨江)。
(二)同一大学生创办多家企业,可享受大学生创业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只能为1家。
(三)同一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申报无偿创业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
(四)本意见有关会展补贴、房租补贴、免费人事服务等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五)本意见由区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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