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我区《关于发展新兴产业推进自主创新打造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杭高新〔2011〕17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注册并备案的从事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文化会展业等的文化创意企业。
2、区财政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3、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重点引进的文创大企业、大项目和连续三年被评为我区“年度优秀文化创意企业”的文创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鼓励产业集群,着力孵化培育
4、文化创意企业租用区内生产研发用房,从设立(或引进)年度起,给予5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8元/平方米·天和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享受房租补贴满三年的,经考核批准可再给予两年300平方米以内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入驻白马湖生态创意城SOHO工作室,三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房租补贴。非新设立(或非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迁入或继续租用白马湖生态创意城SOHO工作室,两年内再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房租补贴。
5、为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服务的国家、省级重大公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国家或省级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
6、鼓励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工业设计、数字出版等技术研发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7、对文化创意企业申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市级以上资助的,给予1∶1配套补贴。
8、鼓励工业设计企业申请专利和进行著作权登记,给予成功批准的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100%的奖励。对当年专利申请量在2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对企业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所发生的银行借贷资金,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10、鼓励企业参加市、区组织的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产业会展,对于展位费用给予50%的资助,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对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人民币(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并且具有大型创意题材项目的企业,自设立年度起前三年,对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后两年每实现10万元,奖励2.5万元。
12、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入驻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经审核认定,为其提供名家工作室或SOHO工作室五年的免费使用权;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三、鼓励做大做强,扶持行业龙头
13、对区内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文化会展业等文化创意行业前三强,且当年区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其区贡献比上年新增部分按照60%的比例资助企业发展。
14、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做优做强。对当年区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5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其主要经营者1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区财政贡献和获奖情况等综合业绩位居全区文化创意企业前10位的,授予企业“年度优秀文化创意企业”荣誉称号;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年度突出贡献文化创意人才”荣誉称号。
15、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于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或200万美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每新增10万元,奖励5万元。
16、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项目,区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
四、鼓励创新创意,打造精品力作
17、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出精品佳作。对获得国际性、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传媒影视、工业设计等原创作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特别荣誉的文化创意作品参照市认定标准和奖励幅度进行配套。
18、对原创影视、动画作品给予奖励。在地方电视台(5个地市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在境外主流媒体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15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分别给予每集5万元和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作品在国内外主流院线首映,按每部50万元给予奖励。
19、 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数字媒体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10万册(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0、对组织承办国际展览机构(如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品牌展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会展承办企业20万元的奖励。
附则
1、文化创意产业行业界定:动漫游戏业主要是指动漫制作、网络游戏等数字娱乐类相关产业;设计服务业主要是指以先进装备制造设计、服装设计、包装设计、模型设计等为重点的工业设计业,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园艺设计与城市色彩设计等为重点的建筑景观设计业;现代传媒业主要是指以内容和技术更新为特征的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等;文化会展业主要是指文化类会展或富有文化创意内容的会展及活动。相关行业代码详见《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测算制度》。
2、文化创意企业认定标准:(1)从事上述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一种或多种创意服务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经营业务。(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3)企业中从事创意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4)企业按本意见所列范围内的创意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
3、本办法奖励(资助)对象为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的企业,街道所属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由区、街分别承担50%。
4、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支持通道为本办法规定的第4条至第20条的具体条款。
5、文化创意企业从享受政策年度起,三年内对其全部奖励(资助)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内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以后从该企业的区扶持总额与区贡献持平年度起,每年对企业的综合奖励(资助)最高额原则上均以企业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重点扶持企业政策由区文创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确定。
6、本办法实施之前我区动漫游戏企业取得的区“年度优秀动漫游戏企业”荣誉,视同区“年度优秀文化创意企业”荣誉,并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政策条款。
7、租用生产研发用房的房租补贴以企业年末实际人数为依据,人均面积15平方米为上限,超出部分不享受房租补贴; SOHO工作室房租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白马湖生态创意城指挥部另行制定。
8、同一产品、项目根据我区相关政策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
9、本办法区资助、奖励部分,视作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市级以上相应资助、奖励、贴息的配套。
10、本办法涉及区贡献奖励和资助,兑现时要扣除区财政对该企业各类资助、配套和奖励的额度。
11、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年,由区文创办负责受理和解释;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理体制范围内由白马湖生态创意城指挥部负责受理,并报区文创办备案。原杭高新〔2009〕214号文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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