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商铺要享“优惠税率”需缴纳手续费(2)
但是,有法律人士提出如下疑惑: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向房管部门备案,但没有规定备案的时候房管部门可以收费。
其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建设部的通知,以及省市由此衍生的相关通知中指出,房屋租赁手续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作为郑州市房管局二级机构,一个行政管理机构,能收这个“经营服务性”费用吗?
其三,郑州市物价局的文件也指出,收费的单位应该是“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但实际收取费用的却是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它有这个收费许可证吗?
一个解释:收费企业和管理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对于相关疑惑,记者采访了郑州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左一平。
左一平说,作为一个行政管理机构,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确实没有权力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不过经查询,现在收取费用的是“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这是一个企业性质的单位。
左一平介绍说,这个中心其实和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经郑州市工商局查询,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于1999年登记开业,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50万元。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有两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均承认,收费的确实是“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
其中一位负责人解释:“我们单位是自收自支单位,这些费用通过租赁服务中心收取,款项直接缴到财政部门开立的专用账户上,我们需要经费时,再审批。”他说,包括该单位的处长和副处长在内,其人员工资、办公经费,都是从这些费用里来的。
该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没有透露每年的手续费究竟收取了多少,但透露说,截至5月,最新的统计数字是:备案的私房(住宅)有6万多宗,公房(非住宅)有500多万平方米。
一种声音:这是利用行政管理之便搭车收费
在听到这些解释之后,郑州市一位税法专业人士认为,备案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备案是房屋出租人向主管机关报告,方便了政府的管理,如果借备案管理来收费,是不合适的,况且还收这么高。
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王冲律师认为:如果说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是一个企业,如果这项收费是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那么这项收费的标准是不是要跟消费者协商?是否能以自愿为原则?如果别人也注册一个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企业,能不能收这个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副教授马明华认为,这项收费实际上是国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残留,早该清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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