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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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6 10:41:00
导读: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填报单位: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政策编号:地税 90
政策简称 |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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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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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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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
地址 |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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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2366,88867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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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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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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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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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年度清缴结束前 |
关键词:高新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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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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