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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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6 10:41:40
导读: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填报单位: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政策编号:地税 92
政策简称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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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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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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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
地址 |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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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2366,88867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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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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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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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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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年度清缴结束前 |
关键词:高新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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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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