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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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6 10:43:37
导读: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填报单位: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政策编号:地税 97
政策简称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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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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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安置残疾人员条件的企业。(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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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
地址 |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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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2366,88867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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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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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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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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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年度清缴结束前 |
关键词:高新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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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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