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保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之所以要实行这种制度,是由于房地产是不动产,它的特点是: 价值量大,一幢房屋的价值少则数万元,多则上千万、上亿元;使用 时间长,数十年、上百年的均有;固定一地,不能移动等。作为个人 所有的房产,占个人财产的很大比例。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房产可 能发生转移,甚至数易其手,但它不能像冰箱、彩电一样能够搬动收 藏。因此对房地产的保护不同于对其他一般财产的保护,需要由政府 以权属登记的办法来确定其权利的归属。世界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 同,但都规定了相应的房产权属的登记或者注册制度。
房产证的作用
一、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 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 权利只有在权利人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产权登记,并领 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才正式生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的实质是房地产产权的有 价转移。房地产的市场行为是建立在明晰的产权的基础之上的,无论 是房地产的买卖、交换、租赁和抵押,或者是现代经济发展产生的资 产重组、招商引资等都要求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合法的产权证书作保 证。
三、为城市建设管理和司法行政提供基础资料。房地产权属管理 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准确完整的产籍资料是进行房地产 管理、培育房地产市场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资料,现在实行的 住房制度改革、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以及民事法律活动的分家析产、 继承、赠与,权属纠纷调处,无一不依赖于完善的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房地产档案图册等产籍资料作为依据。
房产证的法律效力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 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 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即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具体体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 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 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由于房屋权属证书是经过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发给 权利人的法律性凭证,政府用其声誉和行政行为来为其证明和保证它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他任何材料和证明都不具有这样的权威性,所 以说它是“唯一合法凭证”。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 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法律对依法登记的 房屋的法律保护体现为:确认产权、当房屋受到损坏时恢复原状、排 除居住和使用方面的妨碍、赔偿由他人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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