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城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在我区区域内投资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的投资者或主办者。
二、扶持政策
2、首次认定为省、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投资者或主办者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认定为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经省、市主管部门考核达到优秀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新引进或新培育且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软件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第一年按照50%给予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
4、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的补助。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类科研、新产品和创新项目,对列入区级科研及新产品创新计划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销售额在300万元(软件企业100万元)以上,且利税率在15%以上的企业,经认定为省、市、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销售额和利税率未达到本条标准的企业,通过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征管关系从区外转入我区发展,转入后三年内任何一个年度对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
7、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市级以上验收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通过鉴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获省科技成果证书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列入省高新技术产品统计监测范围的高新产品生产企业,当年高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且当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资助;比上年增长30%以上,且当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
9、企业首次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首次获得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直属于国家部(委)、集团公司、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等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在我区新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或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其它大院、大所、名校在我区新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或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专项用于科技研发、科研设备购置和科研用房房租补贴。
11、对企业自主开发或通过购买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自获得授权或受让后三年内,任一年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下至2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2、获得国家级、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软件企业首次通过CMMI3、CMMI4、CMMI5认证的,按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同时取消对CMM版的奖励)。
13、科技孵化企业从批准入孵之日起,对企业研发项目进行资助,前二年按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100%给予资助,第三年按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50%给予资助。研发项目按计划实施,并通过专家的先进性、成长性、可行性评审后,视项目投资额给予3-10万元的区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补助。
14、国家两院院士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项目资助,专项用于购买研发设备。
15、入选国家、省级、市级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并获得上级资金的,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非本市户籍的,其子女在下城就学,给予优先安排,享受同区待遇。
16、经批准新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分站减半补助;博士新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含分站)的,按照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科研补助经费。
17、企业参加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高新产业类展会活动,其展位费给予50%的补助。
三、附 则
18、资助(补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同一类别的多项资助(补助、奖励)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若同一企业适用同一类别的资助(补助、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同一项目可获得区财政、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多次资助(补助、奖励)的,则区财政资助(补助、奖励)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19、各项资助(补助、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属于区科技经费列支的范围,按照区科技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20、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21、本政策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货币种类除特别指明之外,均指人民币。
22、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高新企业认定奖励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23、本政策由区经贸旅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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